在明确了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所确定的买卖双方的责任后,本案的运输关系中的主体就清楚了:托运人(即发货人)、承运人(即货代公司)和收货人。虽然运输合同是由卖方和承运人订立,但在发货人将集装箱整箱交承运人后,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负责,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索赔。因此,本案运输合同中的CY-CY条款就适用于发货人、收货人与货代公司之间在运输关系中的抗辩了。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,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即国际货代公司索赔,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。
对发货人来说,在整箱货运输关系中主要责任有三个方面。一是在选用集装箱时,应保证该箱子具备适航或适货条件,即在装箱之前对箱子进行内外检查。如箱子不能满足货物装载运输的条件,发货人仍将货物装载箱内,一旦造成货损,货损事故则由发货人承担。二是装载箱内的货物包装应牢固,标志清晰、内容完整,以保证运输的安全性、牢固性、可靠性。三是在将装载货物后的箱子交给承运人时,箱子外表状况应良好、关封完整,箱号、关封号与单证记载一致。
在发生“隐藏损害”后,发货人应力求出具由海关或公估行验货、装箱的证书。这样,即使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“隐藏损害”赔偿,发货人也可解除责任,除非收货人确有证据证明该货物灭失或损害确由发货人过失所致。
从货代公司、船公司各自签发的提单所记载的运输条款看,此批货物是整箱运输。整箱运输下无论是根据提单运输法规,还是有关国际货运公约,或是运输惯例,其交接双方责任均以“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,海关关封是否完整”确定。在本案例中,发货人与承运人的交接关系是清楚的。(1)发货人将集装箱交货代公司,并由货代公司安排集卡拖运至香港装船时,货代公司和集卡司机均未对集装箱的外表状况提出异议,可以认定交接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。(2)货代公司在接受集装箱后,提单并没有对箱子外表状况做出任何批注,该提单属清洁提单。由此可以认定贸易关系中发货人的责任终止,收货人的责任开始。随后,收货人的责任要到运输关系中的承运人那里找回来。
对承运人来说,整箱货运输下只要箱子外表状况良好、关封完整情况下接货并交货,而收货人在接收时并没有对提出异议,表明承运人对该箱子货物责任已告终止。但如果收货人提出了异议,并且证明货物发生的损失,承运人就不能推托其责任。在本案例中,国际货代公司是多式联运经营人,根据《1973年国际商会联运单证规则》(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Document,1973) ,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,从接管货物时起,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运输期间。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网状责任制。对于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,如果知道这种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,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,依据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予以确定。
货到交货地后,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内有货损,所以,根据《1973年国际商会联运单证规则》,货代公司不能推诿其对收货人的直接赔偿责任。作为承运人的国际货代公司应当为两个集装箱中的货损(一个箱子外表破损且有批注,另一个外表没有破损但收货人收货时发现箱内货物有损坏)负赔偿责任。